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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之字的用法

1.之字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之字用作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之字用作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如: 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五)之字用作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

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毛遂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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