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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坍塌案宣判 项目负责人获刑6年

昨天上午,1229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坍塌案宣判,该项目实际控制人杨泽中、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焕丰,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最高,均为有期徒刑6年。其余13人获有期徒刑3至5年。在15人中,仅耿文彪一人获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12月29日8点20分,海淀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时,工地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该项目承包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共15名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大事故罪被公诉至海淀法院。今年11月27日,海淀法院法官孙凯飞开庭审理该案。

海淀检察院指控称,事发前一晚,钢筋组长李成才向钢筋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指示塔吊信号工,向基坑内吊装21捆钢筋。次日7点,又吊装3捆钢筋。这些钢筋每根有数公斤重,均未按施工要求分散码放,而是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致使马凳失衡,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海淀法院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未按施工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

昨天上午10点多,15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法院宣判指出,该项目实际控制人杨泽中,经营管理不善;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焕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此外,施工队长张焕良,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员赵金海,明知马凳规格不符合施工要求,还安排人员施工。钢筋工长田勇,未经审批填写钢筋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不符合施工要求。钢筋班长李雷,盲目安排钢筋组长李成才吊运钢筋,李成才又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使钢筋没有分散码放。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未按要求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执行总监张明伟,疏于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田克军与耿文彪,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巡视检查。

故法院判处杨泽中、张焕丰有期徒刑6年;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张焕良、张明伟、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半;曹晓凯、田克军、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王英雄、田勇、荆鑫有期徒刑3年半;李雷、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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