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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响应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具有一定专业发展潜质的优质生源,提升高职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专业小计普通高中对口高职
文科计划理科计划对口高职计划各类别计划说明
建筑工程技术175 11956土建类56
土木工程检测技术50 3317土建类17
工程测量技术50 3317土建类17
工程造价1061015土建类5
建设工程管理1209525土建类25
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503020土建类15
电子商务类5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805030土建类10
会计类10
电子商务类5
旅游类5
社区管理与服务503020电子商务类5
旅游类15
财务管理1158530会计类25
电子商务类5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3838  
风景园林设计483810土建类5
园林类5
园林工程技术3838  
村镇建设与管理48435土建类5
环境艺术设计48435艺术类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50 4010土建类1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50 4010汽车类5
机械加工类5
机电一体化技术40 2020电气技术类5
机械加工类15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40 2515电子技术类5
土建类5
电气技术类5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33 267土建类7
市政工程技术32 266土建类6
给排水工程技术50 4010土建类10
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50 4010土建类10
合计13611033328

说明:

1. 此计划表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可按实际报考成绩合格人数进行调整。

2. 学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6200元/年,风景园林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1500元/年,其余专业81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书本费(代收,据实结算):500元/年。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3. 各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详见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 招生对象:2017年已参加高考报名的普通文理考生和高职对口考生,具备2017年高职单招报名资格。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及办法

2017年2月27日9 :00—3月2日17 :00,考生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进入2017年重庆市高职单招报名入口,选择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并认真阅读招生章程。凭身份证号和考生号进入我院报名系统,按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报名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取),逾期未缴费视为报名不成功。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填报:考生在填写报名信息的同时填报专业志愿,每位考生可报考1-2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愿意服从调配。其中:已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高职对口考生,只能填报其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专业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未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高职对口艺术和其他类考生,可报考其他单招专业。

第十三条 打印《准考证》:考生应按网上报名系统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A4纸规格,可重复打印)。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考。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及时间、地点

1.考试内容:高职单招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满分为300分。职业技能测试,由我院自主测试,满分为300分(凡报考15个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所对应单招专业的高职对口考生,需于2017年3月11日—12日参加专业技能考试,以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300分折算计入总成绩)。

2. 考试时间、地点:

文化素质测试考试时间为2017年3 月18日(星期六 )14:30-16 :30,考生在报名区县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具体参考地点见准考证。职业技能测试安排在2017年3月25日—26日期间,具体参考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第五章 成绩、分数线、二次征集志愿

第十五条 成绩公布

考生可于2017年3月30日登录我院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分数线公布

2017年3月30日,市教委根据全市高职单招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结合招生计划情况,分别划定普通文理类考生和高职对口类考生的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并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我院网站单招专栏向社会公布。

2017年4月1日前,学院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再结合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划定预录取分数线,形成预录取方案,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二次征集志愿

2017年4月7日起,学院将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预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予以公布。预录取后,若分专业计划仍有缺额将同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但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可于2017年4月10日9 :00-17:00登录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重庆招考信息网报名参加我院二次征集志愿。2017年4月13日,在我院开展第二次职业技能测试,已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考生则直接认定其测试成绩。对口高职艺术类、其他类考生和普通文理科考生一样,均需再次参加我院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

1.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此外: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要求无口吃、肢体残缺、心脏病、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无色盲、色弱、弱视。毕业前单眼裸视视力要求达到4.8。

2)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肢体残缺、心脏病、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裸视视力4.0以上,无色盲、色弱。

3) 环境艺术设计、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4.录取原则:录取考生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和我院划定的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及预录取分数线。我院依照单独招生计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在总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未被所报专业录取时可调配至其它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未被所报专业录取时不予录取。学院若有二次征集志愿,将于2017年4月14日进行第二次预录取。

5.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在单招报名时按要求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我院提出免试申请。2017年3月10日前,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并由我院公示后,考生报考相应专业时,即可免试录取。

对于获得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在单招报名时按要求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我院提出免试申请。2017年3月10日前,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并由我院公示后,考生报考相应专业时技能考试成绩按230分计,如参加了职业技能测试,则以分数较高的成绩计。

申请提交地点:学院招生就业处(厚德楼116办公室)。

6.录取确认与通知书领取:2017年4月7日-13日,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预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二次征集志愿预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为4月15日—4月21日)。考生可登录我院网站单招专栏查询预录取结果,被预录取的考生于2017年4月18日17:00前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厚德楼116办公室)办理录取确认手续并领取通知书 (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逾期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性质及待遇

高职单招是全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单招院校预录取并经我市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确认录取的考生,在高职单招院校就读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专科考生完全相同。凡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除高职对口其他类考生外,未被录取的且符合全国统一高考条件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

第二十条 助学保障

1.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实行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制度。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三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政策、院级奖学金,可申请企业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制

1.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高职单独招生工作。

2.学院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电话:023-61968115、62807029,邮箱:CQ61968115@126.com。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院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1. 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66,61968188,61968136

2. 学院网址:www.cctc.cq.cn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单独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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