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关注:侵犯他人受教育权 篡改高考志愿可追刑责_高中资讯 - 查字典高中网
高中网 > 高中资讯 > 教育关注:侵犯他人受教育权 篡改高考志愿可追刑责

教育关注:侵犯他人受教育权 篡改高考志愿可追刑责

新闻背景

山东青岛胶州一名考生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事件曝光后,篡改者先是道歉后又联系相关学校为该考生进行补录手续,但仍被警方提请批捕。随后,山东菏泽单县又曝出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一名同学因嫉妒其他同学高考分数比自己高,恶意篡改了四名同学高考志愿。高考志愿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如此重要的人生选择被恶意篡改,篡改者是否应当担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侵犯了他人受教育权

近几年,考生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个别考生为了排除竞争、嫉妒他人分数高而篡改其他同学的志愿,有的则是因为一些高职院校招生工作人员、高中教师为了争夺生源、拿回扣,批量修改多人志愿。而被篡改志愿的学生不仅可能与自己心仪的学校和专业无缘,也可能改变了一生的职业发展方向。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不仅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保障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剥夺了他人对所接受教育的渠道之自主选择权利,侵害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行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篡改同学的高考志愿系恶意违法行为,且造成同学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被报考大学录取的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情形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因此,被篡改志愿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可以考虑被篡改志愿者为维权付出的成本,以及若参加复读所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

篡改者被追刑责已有先例

山东青岛胶州和菏泽单县的涉事篡改者,已分别被当地警方采取逮捕和拘留措施,事件已经从民事侵权演化到涉嫌刑事犯罪。据报道,青岛胶州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学生,是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提请的逮捕。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才能定罪处刑,依据现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应当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到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何罪呢?

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名涉案教师,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2013年,河北一名文化传播公司员工,利用帮助某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考生信息和登录密码,篡改了5名考生高考志愿,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山东一名招考工作人员,利用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高中毕业生信息,猜测账户名及密码后,篡改9名考生志愿,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篡改志愿已达“后果严重”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多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并不是说,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只能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可以看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包括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且需要达到“后果严重”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不仅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妨碍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还破坏了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还可能间接侵害考生的经济利益,改变考生的一生命运,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因此可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山东两次篡改志愿事件和之前已经被刑事处罚的篡改志愿行为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细节,就是他们并非通过黑客技术侵入报考志愿网络平台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修改,而是通过其他形式获取了考生信息,正常登录报考志愿的网络平台,对考生志愿进行的修改。那么这种行为,法律如何评价呢?

考生通过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登录密码登录志愿报考网站,进行相关信息填报,这“三号一码”具有识别考生身份的唯一性,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篡改考生志愿者并非考生近亲属,也没有取得考生授权,获得考生“三号一码”肯定是非法的,但若依照刑法第253条之一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要获取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保管个人信息勿大意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考生手写填报志愿逐渐被网络填报所取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隐患。篡改考生志愿的事件一方面亟待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任务式招生”、“悬赏式招生”的监管,提倡建立更加透明、公开的招考体制;另一方面也警醒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考生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对填报、修改志愿等重要事项可以增加短信确认、指纹验证等程序,确保考生选择志愿自主、自愿。同时,广大考生及家长也应当妥善保管好“三号一码”等个人信息,避免篡改事件再次发生。

点击显示

上一篇:2016里约奥运会闭幕式观后感汇总

下一篇:广西2016高考招录工作结束 录取总人数首破30万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教育关注:侵犯他人受教育权 篡改高考志愿可追刑责”其他教案

热门高中资讯

更多+

猜你喜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