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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三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政法学院,部标代码为11406,校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五条 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专业优势、强劲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包括普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内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我校为普高本科毕业学生颁发的证书是由教育部监制的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 E-mail: 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16年面向甘肃、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总数为2450名。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30个本科专业。

第五章 监狱学、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

第十一条 监狱学专业为我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专业,面向甘肃省招生。该专业主要为甘肃省培养符合国家公务员标准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职业人才,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职业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在校生实行警务化管理,由省监狱局与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公安分院)共同管理。根据警务化管理需要,学生在校期间着司法警察学员服装,佩带司法警察学员标志。

第十二条 监狱学专业设置在本科提前批进行招生。2016年招生计划90名,其中女生比例不超过1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录取时由学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三条 凡拟报考我校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者方可报考。入学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被调至我校其他专业。考生必须服从调配,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甘肃藏区藏汉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2016年学校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联合招收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考生。招生计划55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录取、联合培养”原则。

第十五条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录取计划列入我校2016年普高统一计划。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A段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我校为政法类院校,侦查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在普高本科二批招生。

第十八条 我校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为“藏区专项本科计划”,批次为提前批F段即革命老区专项计划段。考生考试类型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为100%—120%。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狱学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5%。其他专业男女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适当控制比例。

第二十二条 我校2016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

第二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依据报考考生的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B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100分以上方可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依据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录取时根据高考所填报志愿分专业,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住宿情况

第三十一条 我校普高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3800元/生·学年;法学(含藏汉双语方向)、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边防管理4300元/生·学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物流管理、刑事科学与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45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6人1室, 6人间9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奖学金、贷学金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奖、贷、补、助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五个等级,各奖项的总授奖面为学生总数的36%。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三十六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补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企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学校普通高等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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