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
为顺利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充分凸显“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浙江省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要求,顺利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充分凸显“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290653134@qq.com
2.传真:0571-88008823
3.邮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3100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
关于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顺利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充分凸显“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坚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和执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换发毕业证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结业后一年内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所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其毕业成绩。
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持结业证书、学业水平成绩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学校核实后,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入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并通过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交毕业申请,同时逐级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换发毕业证书验印的书面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后,通过学籍系统予以核办,并做好换发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
换发毕业证书有关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全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对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其中春季学期可以与当年应届学生的毕业工作一并进行,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实际换发日期,学习期限不变,学校在换发时需收回原结业证书。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3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