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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院当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会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招生政策、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日常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七条 学院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79

第八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邮编:255300

第九条 学院办学性质、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十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1960年,山东省纺织工业厅批准建立山东省周村丝绸学校,1962年停办,1980年复校为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1992年学校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199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中专,1999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3月学院更名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四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机构: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颁发学院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层次:高职;学制:三年;

第十五条 招生人数:根据学院招生总计划情况,结合艺术类专业师资力量、实际办学情况,经系部申报,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审核,确定艺术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校企合作专业)、鞋类设计与工艺、空中乘务

第六章 招生条件、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招生对象

★夏季高考:凡参加各生源省份2017年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艺术专业测试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志愿。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2017年艺术类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2017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院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二十一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

1、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3、美术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成绩平行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考虑到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工作的统一性特点,我院认可其他同类院校空中乘务专业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艺术类文理兼招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该专业总计划文、理科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6、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7、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8、征集志愿工作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重征志愿的有关规定组织录取,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9、学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我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10、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5600元/年,动漫制作技术专业(校企合作)8000元/年,鞋类设计与工艺、空中乘务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800元/年(学院宿舍内设中央空调)。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建议不迁)。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邮编:255300;

网址:http://www.sdliv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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